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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事系统首次以妨碍公务执行对违法船员及船东实施移送拘留!

   近日,宁波梅山海事处依法查处一逃逸平板驳船B轮,并对无证驾驶、妨碍公务执行的船员及船东实施依法移送。24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对驾驶员丁某实施行政拘留十七日,对船东顾某实施行政拘留十九日。这是全国海事系统首次以妨碍公务执行对违法船员及船东实施移送拘留。

 
案情原由
 
4月20日周五夜间,宁波梅山海事处执法人员对满载石料的甲板货船B轮实施检查时发现,该轮涉嫌超载、配员不足、船员无证上船任职等违章行为,其中驾驶员丁某曾于2017年8月因无证驾驶被海事部门处罚。海事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并发放了《涉嫌违法行为整改告知书》,告知其在违章整改前禁止开航和作业。
次日,该处对违章船舶实施安检并滞留。
 
“擅自逃逸”
4月23日凌晨,B轮在违章行为未整改完毕的情况下关闭AIS擅自开航逃逸,构成妨碍公务行为。当日梅山海事处联合北仑梅山边防派出所连续12小时追查,由海巡艇将其从舟山册子岛带回辖区做进一步调查,并将该轮驾驶员丁某及船东顾某第一时间移送北仑梅山边防派出所。
 
行政拘留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驾驶员丁某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丁某在被海事部门要求禁止出港后驾驶船舶逃逸构成妨碍公务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船东顾某在明知丁某未取得驾驶机动船舶相关证书的情况下仍要求丁某驾驶B轮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顾某教唆、指使丁某在被海事部门要求禁止出港后驾驶船舶逃逸构成妨碍公务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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